广州出台10条措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导言:近日,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十条措施》(下称《措施》),从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等全过程,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近日,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十条措施》(下称《措施》),从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等全过程,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措施》提出,全市每个街道、每个社区、行政村至少设置1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每处建筑面积3000~4900平方米,统筹街道(镇)级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提供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康复保健、助餐配餐、人员培训等综合养老服务。
此外,每个社区、行政村设置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不少于1处,每处建筑面积400~900平方米,统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功能,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等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可增加全托、临托(喘息服务)等照护服务。
《措施》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后,应在接收后1年内按照规划用途投入使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或者无偿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原则上总运营期限可到15年,严禁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调整为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
值得关注的是,《措施》提出,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难以安排独立用地的,可通过对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满足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需求。利用既有房屋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不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和建筑结构的,无需申领规划许可。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不需要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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