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备案支持暂行办法
导言:《办法》所称“飞地研发中心”是指自治区企业在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立的,通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活动服务自治区企业的研发机构,具体分为独立研发机构和联合研发机构两类。
为引导自治区企业在发达地区建设飞地研发中心,创新人才引育方式,拓宽技术转移通道,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宁夏科技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备案支持暂行办法》。
《办法》所称“飞地研发中心”是指自治区企业在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立的,通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活动服务自治区企业的研发机构,具体分为独立研发机构和联合研发机构两类。
《办法》分别明确了独立研发机构、联合研发机构在运营管理、科研场所、研发团队、实施科研项目和研发成果在宁落地转化等方面需要符合的备案条件和程序,从科研、绩效、人才三方面明确了奖补标准和支持政策。一是科研经费支持。首次备案的独立研发机构和联合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二是综合绩效评估奖励。根据每三年一次的综合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独立研发机构和联合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补。三是人才政策支持。备案的独立研发机构可申报自治区人才小高地,获批后给予50万元支持;可申请建立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获批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支持,进站博士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可申请组建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获批后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备案的独立研发机构全职聘用的研发人员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给予每月5000元补助,重点院校重点学科硕士给予每月3000元补助,连续补助5年。备案的独立研发机构全职聘用的研发人员可申报自治区科技领军人才,获批后培养期内给予100万元支持;可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获批后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支持和奖励;可申报“宁夏杰出人才奖”“塞上英才”“塞上名家系列”等人才奖励,获批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备案的独立研发机构聘用的国(境)外人才可申报自治区国(境)外人才项目,获批后给予一定支持。
来源:宁夏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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