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调整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导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可以从租金收入中减除一定费用和有关税费,以及凭有效、准确凭证证明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实际工作中,一些纳税人因故未能取得或未留存相关凭证,不能从租金收入中进行扣除,导致税负上升,针对这种情况,省税务局明确,对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
公告明确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充分考虑了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减轻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公告还明确,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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