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融监管局风险提示:“零首付”购房
导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所谓的“零首付”只是变相将首付款进行“分期处理”,购房者需要在短期内向垫付资金方分期还款、支付利息与手续费等。
近期,“零首付”购房套路时有出现,看似轻松划算,实则增加购房者经济负担,暗藏诸多风险。“零首付”购房套路通常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他方垫资”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所谓的“零首付”只是变相将首付款进行“分期处理”,购房者需要在短期内向垫付资金方分期还款、支付利息与手续费等。
二、“高评高贷”
房屋卖方、中介机构等联合购房者做高购房合同价格,向银行贷出更多的款项来覆盖首付款,购房者需支付中介服务费,承担更多税费。
三、“偷梁换柱”
挪用其他种类贷款款项支付首付款。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消费贷、装修贷等,或通过中介机构等将购房者“包装”成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所获贷款款项用于支付首付款、中介机构包装费用等,该过程往往伴随伪造虚假交易背景、账户流水等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期限错配,存在倒贷接续风险。
从上述模式可以看出,“零首付”购房并未实质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反而可能增加购房成本。同时,银行机构发现首付款来源存在问题的,可能无法通过贷款申请或提前收回贷款,购房人将面临“房贷两失”风险,甚至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犯罪。
为此,山东金融监管局对消费者作出以下提示:
一、“零首付”购房不可行,请警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明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明确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零首付”购房套路可能涉嫌违法违规操作,请购房者警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零首付”购房不可信,请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办理贷款。“零首付”购房活动营造出缓解首付款压力的错觉,实际仍然需要购房者以不同形式负担首付款,同时还需承担首付款相关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大量额外支出,实际成本可能远超银行贷款利息,加剧购房者财务压力。
三、挪用贷款不可取,请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银行机构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按照合同约定可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如借款人无法提前归还贷款的,将影响征信记录。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贷款条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来源:山东金融监管局
免责声明:
※ 以上所展示的信息来自媒体转载或由企业自行提供,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以上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非授权发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中国企业新闻网:020-34333079 邮箱:cenn_gd@126.com 我们将在24小时内审核并处理。
标签 :
相关网文
一周新闻资讯点击排行
客户服务热线:020-34333079、34333137 举报电话:020-34333002 投稿邮箱:cenn_gd@126.com
版权所有:企业网讯 运营商:广州至高点网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353号保利红棉48栋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