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南京经济平稳开局
导言: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一季度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359.5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3.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4.89亿元,增长2.0%;第二产业增加值1438.17亿元,增长4.4%;第三产业增加值2876.50亿元,增长3.4%。
据南京市统计局网站消息,今年以来,南京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扎实推动全市经济回升向好。一季度,全市经济实现平稳开局。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一季度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359.5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3.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4.89亿元,增长2.0%;第二产业增加值1438.17亿元,增长4.4%;第三产业增加值2876.50亿元,增长3.4%。
一、农业生产推进有序
一季度,全市农业生产有序组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可比增长4.3%,较去年全年提高2.1个百分点。主要畜禽均较快增长,其中生猪出栏10.22万头,同比增长14.4%;牛出栏0.05万头,同比增长76.5%;羊出栏1.70万只,同比增长61.4%;家禽出栏442.27万只,同比增长43.1%。水产养殖面积稳定在52万亩左右,水产品产量5.27万吨,同比增长0.63%。
二、工业生产平稳向好
一季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2%,增速较1—2月提升1.0个百分点,较去年全年提升1.6个百分点。行业增长面明显改善,37个行业大类中,有29个行业大类产值实现增长,增长面达78.4%,较去年全年提升40.5个百分点,26个行业大类增速较去年加快。产业强市加力推进,新质生产力孕育成长,一季度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产值增长9.7%,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产值增长10.8%,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产值增长9.3%。绿色智能产品快速增长,光电子器件、电子元件、手机等产品产量分别增长87.1%、32.1%和57.4%。
三、服务业开局良好
1—2月,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1312.15亿元,同比增长6.2%,较去年同期提升2.9个百分点。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6.6%,人工智能服务相关产业增势强劲,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等相关产业营业收入分别增长97.6%、43.7%和25.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22.2%,其中互联网广告业营业收入增长37.9%,旅行社及相关服务营业收入增长173.5%。交通物流表现活跃。1—3月,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增长9.4%,公路货物运输量增长22.2%,水路货运周转量同比增长12.4%,邮政业务总量同比增长16.3%,禄口机场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21.8%,全社会快递业务量同比增长16.3%。
四、内外需求总体平稳
一季度,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21.31亿元,同比增长3.1%,增速比1—2月提升2.1个百分点。3月当月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25.0亿元,同比增长7.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0个百分点。金银珠宝类消费加速,一季度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增长26.9%。交通运输良好态势带动全市油品消费,一季度限额以上单位石油及制品类零售额增长11.5%。客流聚集带动门店消费,专业店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5.5%,便利店零售额同比增长34.0%。
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全市民间投资占比提升,结构改善。一季度,全市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47.2%,较去年同期提升3.3个百分点。制造业领域民间投资活跃,增长24.7%,其中汽车制造业民间投资增长52.3%,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民间投资分别增长18.9%和21.2%。
一季度,全市完成出口总额828.74亿元,同比增长4.3%。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计划深入实施,全市跨境电商产业快速发展,一季度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113.7亿元,同比增长63.5%,占全省比重较去年同期提升17.1个百分点。
五、社会民生保障加强
一季度,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69元,同比增长4.1%。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27元,同比增长3.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53元,同比增长5.7%。城镇、农村居民收入之比为1.64:1,较去年同期缩小0.03。一季度,全市居民消费价格同比微涨0.1%,基本保持稳定。
总的来看,一季度全市经济平稳开局,重点领域恢复向好。但也要看到,当前石化、钢铁等部分行业增长仍面临压力,经济持续向好基础仍需进一步巩固。下一阶段,要以产业强市为抓手,不断提升南京产业发展硬实力,推动南京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附注:
(1)国内生产总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不变价计算,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均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2)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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