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2023/11/21 16:01:59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2023年11月17日,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管规〔20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现就修订《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2023年11月17日,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管规〔20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现就修订《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问:《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加强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2022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启动修订《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工作,对2014年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印发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工作规程(试行)》《云南省评标专家评标费支付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评标费支付办法(试行)》《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5个文件进行修订。
问:《管理办法》的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将原来的省级库和16个州市级子库进行合并,建立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优质专家资源全省共享。
二是调整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部门。明确省发展改革委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日常管理、专家动态考核等工作。
三是优化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方式。从评标地域、评标专业两个维度对评标专家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管理。
四是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明确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修改、导出评标专家信息,有效杜绝评标专家被围猎的风险。
五是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交易场所。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体现了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是新增三项评标专家入库条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评标专家队伍,提高评标质量,结合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要求,新增评标专家入库条件: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是新增一项重新或补充抽取评标专家情形。为督促评标专家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保障评标工作的有序开展,新增“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迟到60分钟以上的”可以重新或补充抽取评标专家情形。
八是细化评标专家义务。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严肃评标纪律,新增6项评标专家义务: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当面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费用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向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主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招标人处理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九是新增评标专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情形。为强化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及时清退不合格评标专家,优化评标专家资源,新增六类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情形:自愿申请退出的;年满70周岁的;因身体健康问题或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等原因,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聘期结束后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满足第十八条规定的负面行为积分达到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六类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得再申请聘为评标专家的情形:受刑事处罚、被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经核实,提供不真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成为评标专家的;经查实,参与围标串标活动的;存在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是新增评标专家续聘复审环节。为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机制,评标专家在聘期到期前30天内,应参加复审,不按要求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十一是调整动态考核内容。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现场行为,新增四项扣分情形:无故缺席且未请假的;不按要求佩戴身份标识牌的;未携带个人有效数字证书进入评标室影响正常评标的;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封闭评标区的。
十二是调整评标专家积分考核结果的申诉渠道。为保障评标专家在积分动态考核中的合法权益,调整评标专家积分考核结果的申诉渠道。评标专家对本人积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标专家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十三是增加线上支付的评标费用支付方式。在现行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现金发放评标费用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线上支付方式,方便快捷支付评标专家评标费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专家评标费用在线支付通道,评标专家评标费用原则上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评标费用在线支付通道进行支付。
十四是评标费支付标准调整为评标费用参考标准。落实相关文件规定,将原有的评标费支付标准调整为评标费用参考标准,参考标准为:评标时间3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次支付;超过3小时的,按100元/小时/人/次支付,1000元/天/人/次封顶。
十五是调整评标专家法律责任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列明评标专家应受处罚的情形,提高可操作性。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分别为总则、评标专家入库、评标专家抽取、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评标费用标准及支付、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作出定义,明确规定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第二章评标专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对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条件、方式等作出规定,确保在库评标专家合法合规。
第三章评标专家抽取,对专家抽取方式和时间等作出明确,规范专家抽取。
第四章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对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调整出库的情形、动态考核内容等作出规定,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及考核管理。
第五章评标费用标准及支付,明确评标费用参考标准,增加线上支付评标费用方式,规范评标费支付,保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双方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列出了评标专家的负面清单,依法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问:下一步怎样提高评标质量?
答:省发展改革委将联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2023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培训、考试及颁发电子聘书等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电子评标操作流程、廉政警示教育等。目前在库评标专家15942名,将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考试并颁发电子聘书,2024年1月1日起只抽取取得电子聘书的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
问:下一步怎么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
答:一是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标准化建设。从推进交易场所达标建设、严格门禁管理、辅助评标、提升服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标准和措施,进一步规范评标区各类人员行为,有效杜绝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区域和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等现象。二是加快推进远程异地工位制评标常态化。为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破除“常委专家”等难题,依托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积极推广远程异地工位制评标,评标专家从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系统按专家所在地随机分配工位,工位随机匹配评标项目,形成评标专家、评标工位、评审项目“三随机”,充分保障专家独立评审,优质专家资源全省共享,降低专家被围猎的风险。全省已建成970个远程异地评标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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