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导言:《办法》所指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根据应试人感知特点专门设计的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完善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适应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特殊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教育部、中国残联共同制定了《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指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根据应试人感知特点专门设计的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办法》提出,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下,省级测试机构或由省级测试机构依托具备测试条件的特殊教育院校、相关教学研究机构,设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开展测试工作,测试站点设立应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暂不具备测试站点建设条件的省份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报国家测试机构批准。测试站点建设要求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制定。
《办法》要求参加测试的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
《办法》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执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可对测试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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