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颁布《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
导言: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第269号令,《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将于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3月3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第269号令,《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抓重点:总结实践经验,践行精准保护
“法者,治之端也”。运河之治,亦当以立符合实际、有效管用的法为先决之举。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办法》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一是精准保护。《办法》将保护范围从宽泛模糊的152公里精简为具体准确的34.4公里,聚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大运河(宁波段)河道与遗产点,即浙东运河进入余姚界至曹墅桥段、余姚市丈亭镇慈江至江北区刹子港小西坝段、宁波三江口(简称“两段一点”)。
二是守牢红线。《办法》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内的“可为”与“不可为”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划的要求进行设定,明确对保护区划内“可为”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深化备案、评估、监管标本兼治。
三是强化保障。《办法》明确“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创制性地提出要建立多元化的保护补偿机制,对因大运河遗产保护而合法权益受损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补偿。同时,鼓励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补偿工作。
破难点:聚焦九龙之困,健全保护机制
作为典型的大型线性活态文化遗产,大运河(宁波段)流经余姚市、江北区、海曙区、鄞州区等4个区(市),涉及民生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国土规划等多个领域,具有时空跨度大、流域面积广、遗产类别多等特点。《办法》以建立健全高效实用的监管治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和管理缺位问题。
一是明确责任义务。《办法》精细梳理,界定主次,厘清“负责”与“协同”、“主办”与“协办”、“牵头”与“配合”等关系;划定职责范围,明确重点分工,明晰文物等12个主管部门的责任义务,全力筑牢责任链条,实现监管、服务无缝隙。
二是构建协调机制。《办法》明确要求市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审议大运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大运河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破解大运河保护工作中突出的“九龙治水”问题。
三是落实协同共治。《办法》强化大运河遗产的监测巡查,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巡查监测与河长制巡查、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巡查相结合的动态巡查机制,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共享监测数据,形成大运河保护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合力。
显亮点:注重民意民权,共享运河之富
习近平总书记说:“千百年来,运河滋养两岸城市和人民,是运河两岸人民的致富河、幸福河。”为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在保护传承中给群众带来切实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本《办法》在“田坝头问法”“樟树下说法”“航船上论法”中成型,通篇洋溢着浓郁的“赋民以权”“共享运河之富”理念,如《办法》明确要求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护区划的范围及具体管控要求书面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规定界桩界标等遗产标识设置的选址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规定对因大运河遗产保护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给予补偿,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切身利益等。《办法》还明确了河道清淤疏浚、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要求,为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提供法律保障。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求加强大运河历史文化传承传播工作,通过发掘大运河文化价值、发展大运河地名文化、建立完善大运河展示体系、推动大运河相关非遗保护传承及利用、创作大运河特色剧目、培育大运河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加强沿线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大运河和海丝文化协同展示,打造河海融合的文化旅游品牌,让群众共享运河文化之富。
大运河(宁波段),漫溯千年春秋,横贯甬城东西,是宁波人世世代代的财富,弥足珍贵。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这一条千年河,是新时代宁波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宁波将以法为行为之规、治理之本,持之以恒地守护好碧水东流,让大运河(宁波段)再现“烟堤缭绕莺啼树,云水萦回鹭立洲”之美,“风卷潮声全海起,雨分虹影半空悬”之势。
来源: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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