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的解读
导言: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解读如下: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税务总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持续推进涉税费报送资料精简工作,2019年以来,先后精简了50%的业务事项、48%的报送资料、26%的表证单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13项涉税费资料纳入容缺办理范围;同时,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将12项涉税费资料予以取消,将22项涉税费资料予以留存备查。为此,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容缺办理相关事项、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相关事项以及施行时间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二、税务事项容缺办理的内容和定义是什么?
答:《公告》中共将13项涉税费资料纳入容缺办理范围。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税务机关推出的一种便民利民的办税服务形式。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后,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三、精简涉税费资料的内容和定义是什么?
答:《公告》中共对34项涉税费资料进行精简,其中,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12项,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22项。
取消报送指现有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时需报送的资料改为无需报送。
留存备查是指现有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时需报送的资料改为资料留在纳税人处存档保管,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四、纳税人对实行容缺办理的涉税费资料,是必须进行容缺办理,还是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容缺办理?
答: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容缺办理的,则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涉税费资料。
五、纳税人对涉税费资料选择适用容缺办理的,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选择容缺办理的,应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格式文本见《公告》附件2),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事项。
六、哪些纳税人不适用容缺办理?
答: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
其他纳税人存在未按时提交容缺办理资料的,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容缺办理。
七、纳税人选择适用容缺办理的,其资料补正方式及时间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可选择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在承诺时限内将补正资料报送给税务机关。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以提交时间为准;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以寄出时间为准。
八、容缺办理有哪些事后监管措施?
答:(一)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书面承诺时限到期前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在书面承诺时限内补齐资料,履行承诺。
(二)纳税人在书面承诺时限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三)纳税人存在容缺办理事项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对其暂停提供各类容缺办理服务;待纳税人履行承诺后,税务机关对其恢复提供各类容缺办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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