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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2022/9/27 16:18:36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安排,2021年9月8日至18日,国家统计局第8统计督察组对我署开展了统计督察。2022年6月17日,督察组向我署反馈了督察意见。我署高度重视、扎实推进整改,相关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按照督察整改工作要求,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安排,2021年9月8日至18日,国家统计局第8统计督察组对我署开展了统计督察。2022年6月17日,督察组向我署反馈了督察意见。我署高度重视、扎实推进整改,相关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按照督察整改工作要求,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着力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压紧压实整改主体责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国海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各级海关党委的“第一议题”。各级海关党委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把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纳入“学查改”专项工作部署推进、监督检查。压紧压实各级海关党委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我署成立了以分管统计工作的署领导为组长的国家统计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全国海关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开展统计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分解表》,逐项明确措施内容、责任部门和时限要求等。建立整改工作专班,形成问题清单制度、工作台账制度,实行挂图作战、挂账销号,立行立改,全面整改,不留死角,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改成果。

  (三)形成闭环管理。我署加强整改顶层设计,完善工作制度,细化落实措施。强化下对上的响应,左和右的呼应,上对下的反应,形成整改工作的管理闭环。加强对全国各级海关的督导检查,指导监督各级海关整改到位。组织全国海关开展统计数据质量大调研,排查条线重大风险;组织各级海关针对本级海关工作情况和风险特点,建立本级海关整改措施任务分解表,并及时监督各级海关整改措施落实完成情况;印发《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意见》,细化落实措施。加大统计监督力度,及时检查监督整改落实效果,不断加大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管控力度。同时,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单位的外部合作,继续保持对不实贸易的高压管控态势。

  二、对标督察反馈意见,确保整改措施落实落细落地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方面。

  1.针对“传达学习不够及时到位”的问题。一是我署召开党委会,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学习《意见》《办法》《规定》和《监督意见》,以上率下,推动系列文件的再学习、再落实、再深化;各级海关单位均以党委会、关务会方式开展专题学习。二是组织开展全国海关统计系统全员培训,涉及海关统计制度方法、海关贸易统计作业、统计调查作业等多领域统计业务。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内容纳入海关教育培训课件,作为全国海关人员业务学习的必读内容。三是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海关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和规定。

  2.针对“对统计造假危害性认识不够深刻”的问题。一是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任务纳入总署对各直属海关重点督办事项和工作考核内容。二是督促各级海关高度重视数据生产过程,始终将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摆在统计工作的中心位置;建立健全各部门协同的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工作机制,确保贸易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方面。

  1.针对“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的问题。修订出台《维护海关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工作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维护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方面的职责、任务,增强全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意识。

  2.针对“应对不实贸易和申报不实等问题的实招硬招还不够多”的问题。一是强化不实贸易联防联控,加强海关各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对源头数据的验核和质量管控;同时深化海关与公安、税务等外部部门的信息互通,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二是持续优化贸易数据审核模式,将管控不实贸易工作与传统数据审核有机结合,将工作重心从单条报关单记录条审核转向“宏观、中观、微观”三级管控,分层、分环节提升质量控制水平;通过统计检控参数的前置实现数据质量的事前提醒和事中干预。三是畅通不实贸易和申报不实等问题的举报渠道、做好对外宣传。

  3.针对“未按要求公示统计违法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问题。一是加强统计普法宣传,统筹海关系统2022年度普法宣传计划,明确统计普法重点任务,各级海关结合业务培训、企业咨询做好统计法规宣传,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良好氛围。二是要求海关系统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示统计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及时通报影响海关统计数据质量的典型案例,捍卫海关统计数据公信力。

  (三)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方面。

  1.针对“未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规定”的问题。一是加强对海关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的归口管理,制定《海关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规定。二是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报备“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抽样调查统计”相关制度规范材料,并通过国家统计局批准。三是继续积极开展跨境电商统计调查表式研究完善工作,为报批“跨境电商统计调查制度”做准备。

  2.针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仍有差距”的问题。一是完善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统计调查表。已按《统计法》规定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二是严格按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时间要求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年度进出口统计资料。

  3.针对“未及时修改统计工作制度”的问题。一是推动修订《海关统计作业规范》,确保海关统计数据收集、审核、处理等各质量控制环节作业流程和工作要求符合海关统计工作实际,提高统计制度规范在执法依据和程序上的可操作性。二是进一步规范边民互市、跨境电商、低值快速货物、邮件包裹数据等非报关单数据采集工作,相应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措施。

  (四)统计数据质量方面。

  1.针对“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尚未完全适应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问题。一是建立健全海关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控制体系,适应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细化明确数据质量全链条管理中各部门职责,将统计监督职能贯穿始终,构建覆盖全面、责任清晰的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数据核查处置跨关区的信息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协调机制。二是建立报关单异常数据监控机制,提高已结关报关单数据质量,及时发现异常数据。

  2.针对“数据核查工作仍有薄弱环节”的问题。一是压紧压实基层海关数据核查责任,进一步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监督力度,各隶属海关单位必须设立统计数据核查岗及联系人,及时反馈上级部门下发的核查信息;明确将数据核查反馈及时性和反馈质量纳入直属海关绩效考核指标,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二是加大报关单参数设置的研究力度,实施检控参数动态维护,进一步提升参数的审核效能。三是结合工作重点开展不实贸易专项审核,落实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五)统计工作条件保障方面。

  1.针对“统计人员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一是强化统计队伍组织保障,完善各级海关统计基础工作部门(岗位)配置,充分利用现有编制资源充实数据质量审核专岗,保障数据审核和核查工作。二是强化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依托海关教培资源、统计专业队伍与外部智库平台,完善海关统计基础业务培训机制,提高海关统计基础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三是健全统计专业队伍培养激励机制,强化海关统计基础梯队人才培养,优化统计人员结构,根据业务结构特点,推行专业统计人员的差别化配置,开展统计人员交流,提升统计队伍综合素质。

  2.针对“统计信息化应用仍不充分”的问题。一是加强海关统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动报关单数据审核系统整合,对海关统计作业信息化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加强信息技术对统计业务改革的支撑力度。二是加快提升统计智能化水平,创新数据审核模式,提高数据审核效能。各级海关统计部门、科技部门协同配合,强化业务、科技一体化水平,提升信息化应用效能,加快新技术在海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方面的应用。

  三、紧抓数据质量核心,持续巩固统计督察整改成果

  下一步,我署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围绕此次统计督察反馈问题,结合海关统计工作改革发展的实际,贯彻落实好《“十四五”时期统计现代化改革规划》和系列文件要求,以提高海关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持续推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走向深入,不断巩固深化统计督察整改成效。

  (一)进一步推进整改落实。切实巩固督察整改效果,对已经完成整改的问题,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对需要长期跟进整改的问题,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着力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海关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抓紧推进《海关统计作业规范》的修订工作,紧密结合海关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贸易统计、业务统计、数据管理、统计服务等业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不实贸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各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持。提升海关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技术对海关统计业务改革的支撑力度,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理念和手段的应用;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国海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中心工作机制,推进海关统计数据整体功能建设和集约化管理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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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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