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通知开展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导言: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执法监管,切实维护好休渔秩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的有关要求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2〕6号)的部署安排,我部定于7月中旬开始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步开展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联合交叉执法行动,并开展基层渔政执法相关工作调研。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执法监管,切实维护好休渔秩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的有关要求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2〕6号)的部署安排,我部定于7月中旬开始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步开展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联合交叉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交叉执法行动”),并开展基层渔政执法相关工作调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交叉执法行动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我部渔业渔政局”)统一组织,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渔政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11个工作组,分赴11个沿海省份具体实施交叉执法工作并调研。工作组组长由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厅局级)担任。我部视情派员参与交叉执法行动。
我部设立交叉执法行动协调组,组长由我部渔业渔政局副局长江开勇担任,副组长由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副主任郭云峰担任,办公室设在我部渔业渔政局渔政处。
二、行动区域、人员组成和行动船艇
(一)行动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渔政部门在统筹考虑陆上、海上执法区域距离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要求基础上,研究提出辖区内3—4个渔港(或海域)作为交叉执法区域。交叉执法区域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渔船数量和渔民群众举报相对集中;二是非法出海偷捕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相对多发;三是巡航水域须具备执法船艇正常巡航条件。
我部渔业渔政局根据日常工作情况、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等,统筹确定每个工作组的执法区域。行前,执法行动协调组办公室向各工作组下达执法区域确定函。
(二)执法工作组人员。每个交叉执法工作组,由组长和3名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资格、熟悉相关渔业法律法规、执法办案经验丰富、能够独立制作执法案卷的业务骨干组成。被交叉执法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渔政部门应选派1名渔政执法人员随组参加属地执法行动,并指定1名联系人协调做好执法相关工作。同时,每个执法工作组邀请1名随行媒体记者。
(三)执法行动船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渔政部门指派2艘能满足海域执法巡查要求的渔政执法船艇参加行动,并提前做好维护保养等备航工作,确保交叉执法行动顺利开展。执法工作组组长可根据交叉执法行动需要,协调属地适当增加执法车辆船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渔政部门填写《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联合交叉执法行动信息表》(附件1),于7月10日前报送我部渔业渔政局,电子版同时发送至交叉执法行动协调组办公室邮箱。
三、时间安排
交叉执法行动务必于7月底前完成,具体行动时间由各工作组组长确定。行动时间原则上为7天,各工作组组长可根据工作进展适当延长或缩短执法行动时间,但总体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个工作日。具体分为三个环节:
(一)暗访环节。各工作组在抵达工作地点当日,要深入渔村、渔港和水产品交易场所,开展夜间暗查暗访。主要了解休渔期是否存在非法捕捞、销售非法渔获物等情况。暗访地点应为违法违规行为多发、频发水域或渔港,具体地点由工作组组长与当地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商定。
(二)执法环节。各工作组根据执法情况以及暗访获得的线索,对重点渔港采取封港查船,对渔船开展集中排查,并对重点海域开展执法巡查。必要时,各工作组可提议会同当地海警、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重点海域、渔港码头、水产交易场所、水产品加工厂等开展联合执法。
(三)调研环节。就近选择2个县级渔政执法机构,以召开座谈会、抽阅执法案卷、检查工作台账等方式,开展基层渔政执法及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调研。
四、行动分组
每个执法工作组负责一个沿海省份重点区域的交叉执法行动,其中4名为外省份执法人员、1名为本省份执法人员、1名为外省份随行媒体记者。
第一组(天津市):由海南省渔业渔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二组(河北省):由广东省渔业渔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三组(辽宁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渔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四组(上海市):由山东省渔业渔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五组(江苏省):由福建省渔业渔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六组(浙江省):由天津市渔业渔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七组(福建省):由河北省渔业渔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八组(山东省):由浙江省渔业渔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九组(广东省):由江苏省渔业渔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组(广西壮族自治区):由上海市渔业渔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一组(海南省):由辽宁省渔业渔政部门牵头负责。
五、主要任务
(一)实施依港查船。采取“事先不打招呼、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照重点渔港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名单,对应休渔渔船进行抽查和“点名”,每个渔港抽查渔船数不低于应休渔渔船总数的20%。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未在港内休渔的渔船,要立即督促查明去向,并依法责令其限期返港处置;对于不按规定刷写船名以及故意涂改船名的渔船,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禁止离港,并依法处置;属于“三无”船舶的,一律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置。每个省级单位检查区域不得少于2个地市(区),每个地市(区)检查不得少于2个渔港。
(二)巡查重点海域。在行动区域所列的重点海域中随机确定海域开展执法行动,将特殊经济品种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养殖船(含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船只)、监测调查船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查办典型案件。加强重点案件线索梳理、研判会商,争取通过执法行动,发现、查处一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的典型案件。对于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特别是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从事捕捞生产,组织涉渔船舶到敏感海域越界偷捕,开展强买强卖和“抽成扒皮”的船霸、渔霸等涉黑涉恶势力活动线索以及基层渔政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法违规渔船和充当涉黑涉恶团伙“保护伞”的相关线索,要及时主动向公安、纪检等相关部门通报。
(四)调研基层执法。重点检查我部和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督办案件办理情况,基层渔政执法机构举报受理、规范执法、渔船渔港监管、海上执法以及与公安、海警等相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情况。检查中发现执法机构裁量权明显适用不当、执法程序不完备、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问题的,要严肃指出、限期整改,情况同时上报我部渔业渔政局。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保障。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交叉执法行动,提前做好执法船艇、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安排具有丰富经验和技能、相对熟悉执法水域情况的驾驶人员参与执法,确保行动顺利开展。各执法工作组组长对本组执法行动负总责,要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行动方案,保质保量完成执法任务。执法工作组成员要服从组长的统一工作安排,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离岗。同时,各执法工作组要严格遵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保障成员健康和安全。
(二)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行动实效。执法工作组要强化保密意识,所有参加执法行动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确保执法行动不“跑风漏气”。暗查暗访环节,不得提前通知属地市县渔业渔政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执法工作组组长可以在具体执法行动中采取临时改变执法地点、控制知悉范围、手机统一管理等必要措施。在执法行动期间,执法工作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安排不接受与执法工作无关的活动。参加执法行动的人员除进行暗访外,需穿着渔政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食宿费用自理。
(三)把握宣传节点,及时总结经验。为取得预期效果,暗访和执法期间,所在地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可组织主流媒体深度介入,适时跟踪宣传报道。在执法行动结束后、调研工作开始前,积极对外开展宣传,同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为伏季休渔执法营造良好氛围。各执法工作组要认真做好分析总结,于8月15日前将经执法工作组组长审定后的工作总结和执法数据(附件2)报我部渔业渔政局。
(四)推荐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今年违反伏季休渔相关规定的案件中遴选一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涉案人员或船舶数量多、非法渔获物量大等涉及不同案由的涉渔典型案例(格式要求详见附件3),作为全国伏季休渔典型备选案例。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案例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5个。相关典型案例于8月15日前报送我部渔业渔政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徐雨晗,电话:010-59192997,传真:010-59192915,电子邮箱:yuzhengchu@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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