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改计生条例 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导言:12月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出台对育儿假、护理假、再婚夫妻可生三孩等设置进行了完善。
12月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出台对育儿假、护理假、再婚夫妻可生三孩等设置进行了完善。
《条例》瞄准提高生育意愿,通过“一加一减”两个方面,力促更多育龄夫妇想生、敢生。
《条例》全面清理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将计生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不与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挂钩。同时取消再生育审批,改为生育登记,为“想生就生”提供便利。
《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及配套支持措施政策,并增设“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已生育子女发生残疾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生育。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条例》明确,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修法之前,产假和育儿假的调整是关注的焦点。《条例》新增了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除了育龄夫妇外,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也将从这次修法中获益。条例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不超过15日。
自1980年通过以来,广东省计生条例已经历5次修订、9次修正,由早期的计划调节逐步转向积极生育、鼓励生育、支持生育的立法导向,见证了广东社会与人口发展形势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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