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贸试验区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 共68项
导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68项省级管理权限将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为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广东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68项省级管理权限将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自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已先后承接两批省级管理权限,取得良好效果。随着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各片区对省级管理权限事项下放提出了更强烈的需求。2017年到2018年,广东省政府分两批将202项省级管理权限事项调整由地级以上市实施(粤府令第241、248号),赋予各地级以上市更多自主权。在此背景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根据实际需求和有效承接的原则,对已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的部分省级管理权限提出了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诉求。
《决定》确,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广州、深圳、珠海市不再实施。省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管理权限调整的交接和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实施的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目录(共6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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