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 广东施行无证排污最高罚款100万元
导言: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月2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解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工作情况。截至2020年底,广东全面完成约69万多家排污单位的摸排,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约3.8万家,实行排污登记40万余家,限期整改2900余家,已永久关闭、长期停产或者无实体企业等特殊情形的约25万家。广东摸排排污单位数、核发排污许可证数和排污登记数均列全国第一。
《条例》于2021年1月24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条例》对排污单位规定了12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
一是严惩重罚违法排污单位,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例如,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是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实际经验,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管理、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弄虚作假骗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依法严惩。此外,《条例》也强化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的衔接。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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