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正式施行
导言:《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于2020年3月27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界定城乡供水一体化概念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江西省农村供水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来自水利部网站消息,《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于2020年3月27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界定城乡供水一体化概念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江西省农村供水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7条。《条例》共有四大亮点。一是民生。《条例》将农村供水工程定性为农村重要公用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供水用电价格、税收和水资源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二是安全。水的质量决定生命的质量。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主要由水源污染造成的。《条例》设“水源与水质”专章,并从强化水源风险防控、规范水质监测检测、强化供水保障三个方面作出规定,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管理。三是长效。《条例》对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强水费收缴作出规定,破解农村供水工作面临的“先天建设不足,后天管养不够”的难题。四是多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治理理念由一元主体向多元共治转变。《条例》从协调政府资源要素、调动村(居)委会要素、激发用水户要素、统筹其他要素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巩固农村供水工作成果,发挥多元共治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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