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文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住宿费不得预收
导言:日前,广东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均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校(幼儿园)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乱收费。
日前,广东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均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校(幼儿园)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乱收费。
《通知》指出,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地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也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已经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2020年春季学期实际情况在本学期结束之前合理退减。
《通知》指出,具体办法是,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300天(每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学校根据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统一安排返校日至本学期结束日按自然日计收住宿费,多出部分给予清退。该学期尚未收取学生住宿费的学校,按学生统一安排返校日至本学期结束日按自然日计收。
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知》明确要加大资助力度,可给予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等。
《通知》明确提出,学校(幼儿园)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乱收费,代收代支及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据实结算,定期公布。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大查处力度,对有禁不止的乱收费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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