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认真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工作
导言: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精神,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及各师市发展改革委,抓紧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截止2020年4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分三批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报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150家。
来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精神,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及各师市发展改革委,抓紧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截止2020年4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分三批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报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150家。
针对认定标准存疑问题,我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责任处室立即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沟通,组织委内各处室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明确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认定标准。责任处室根据新的认定标准,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着手协同相关师市发改部门,对存疑名单中的15家企业进行复核。相关师市发改部门深入企业现场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及时反馈核实情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复核结果,对该纳入的坚决纳入,对该部分纳入的向税务部门充分反馈相关信息,争取落实相关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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