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试行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
导言:日前,由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研究制定的《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正式印发实施。《办法》涵盖了综合体建设的内涵要求、申报认定、建设管理、考核评价等内容,并对考核“不合格”的省级综合体作了明确要求。
来自科技部网站消息,日前,由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研究制定的《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办法》涵盖了综合体建设的内涵要求、申报认定、建设管理、考核评价等内容,并对考核“不合格”的省级综合体作了明确要求。
《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获得省政府科技创新督查激励的设区市、传统块状经济影响力大、现代产业集群引领力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和26个加快发展县建设综合体。同时建立约束和倒逼机制,对相关产业集群三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责任事故、危化物处置不力或被环保督查查实存在问题的市、县(市、区),不予支持建设综合体。
《办法》突出KPI指标体系,对综合体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和建设期满考核,年度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凡列入创建或培育半年以上的综合体均要参加。
具体而言,综合体考核以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突出综合体的创新服务功能、体制机制创新导向,一级指标由“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指数、服务能力指数、产业竞争力提升、带动区域创新”等构成。
《办法》突出资金支持的公平性,对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综合体,给予其所在市或县(市、区)最高2000万元省财政资金支持。
针对考评结果,《办法》突出从严从实要求,对综合体年度绩效评价末10%且未能完成申报书明确的阶段性建设任务的,予以黄牌警告,并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约谈;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不再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视情全额追回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同时,在综合考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基础上,开展创建类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对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省级综合体,不再列入创建名单,并全额追回省财政资金。
浙江省科技厅基础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工作重点将从增数量到重质量转变,择优推广一批省级“标杆型”综合体工作经验,在全省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到2022年,高质量打造省、市、县三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300家,其中省级100家。
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的关键一招。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功能是集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标准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科技金融等创新资源要素,强化创新、深化服务,为提升块状经济和现代产业集群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全链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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