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导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来自卫生健康委网站消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现印发,请遵照执行。省级联动机制通过直接挂网、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仍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通过短缺药品信息上报表(附件2)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联系电话:010—68792630、6879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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