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立案
导言: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
2023年7月28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反倾销案件进行再调查,执行上述世贸组织专家组报告裁决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内容
根据世贸组织专家组报告裁决和建议,对原反倾销案件进行调查,以使措施与世贸组织协定相一致。
二、调查方式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将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三、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进行登记,再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该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再调查期间,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四、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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