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了《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稿)》),为便于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发〔2017〕41号),进一步明确、细化国家和省关于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及企业在核准和备案工作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在云政发〔2017〕41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相关上位文件修订情况,立足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并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修订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稿)》。
二、修订内容及亮点
此次修订共涉及21条(含新增2条),《实施办法(修订稿)》共51条,主要修订内容及亮点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备案管理要求。一是明确跨区域备案权限。在原第六条中增加“跨州(市)、县(市、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备案机关备案”。二是明确备案性质。在原第七条中增加一款“项目备案是非行政许可事项,备案机关对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进行管理”。三是细化备案信息和程序。在原第三十四条中增加备案基本信息“拟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所属行业等”;在原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明确备案项目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的办理程序。四是明确备案有效期。新增一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核准程序。一是规范核准申请附具文件。将原第十八条中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应附具文件第(一)(二)项合并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是合理核准时限。将原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核准及核准变更决定时间由“2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20个工作日内(有承诺办结时限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三是细化核准变更相关要求。将原第三十一条中项目单位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情形“投资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细化为“总投资变化20%及以上”,并增加了核准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以及核准机关变更两种情形下的办理程序相关内容。
(三)结合现行政策,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内容。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原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分别明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对已核准、已备案项目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各4个方面。
另外,此次修订还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一些具体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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