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导言:2023年9月26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布《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2号)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3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密码局网站消息,2023年9月26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布《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2号)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3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现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的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2023年11月1日起,有关申请机构可以参照《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模板)》(见附件)向所在地省级密码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按照《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有意愿继续从事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业务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试点机构,应当于2023年11月30日前提交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对提交申请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试点机构依法实施资质认定后,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试点工作将正式结束。未经认定,任何单位不得面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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