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导言:近日,财政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近日,财政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 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制度。
《制度》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制度单独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制度》及附录的相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会计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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