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
导言:《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 2 —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全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黑龙江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 2 —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 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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