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
导言:《通知》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分为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并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存量采矿用地”。
据自然资源部网站消息,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要求,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
《通知》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分为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并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对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对于企业存量采矿用地,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实施复垦修复。
《通知》强调,严把复垦修复质量关,特别要确保复垦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相关安全利用标准。实施复垦修复项目,应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复垦修复项目实施前,应对存量采矿用地性质进行核实,并对复垦修复后地类、面积和质量进行核定。同时,加强复垦修复验收后跟踪管理,及时跟踪核实项目区地类变化情况,涉及农用地面积减少的,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腾退指标。
《通知》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采矿企业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县初验、省级终验的程序开展。涉及新增耕地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按照补充耕地验收有关要求同步开展补充耕地验收。
为保障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全流程、可追溯管理,《通知》规定,在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项目批准后3个月内、企业存量采矿用地项目验收申请前、各类项目复垦修复竣工后、项目复垦修复验收时,均应通过全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信息系统完成相关信息填报。
《通知》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统一、公开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腾退指标库和交易平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复垦修复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有关支撑单位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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