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加强供后监管 提升用地效能
导言:为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日前,亳州市局印发了《亳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有关意见》,明确要加强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推动土地及时有效开发利用。
为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日前,亳州市局印发了《亳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加强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推动土地及时有效开发利用。
《意见》明确,亳州市局负责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建设的监管工作,并协调做好财政预算,视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从财力和合力上保障供后监管工作开展。
根据《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主要涉及按宗地平面界址图使用土地情况,按约定(规定)日期开工、竣工及有无土地闲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发放或者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与税务、财政等部门建立地、税、费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并提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公示用地信息,落实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意见》强调,对于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工、竣工的项目,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开工提醒书》或者《竣工提醒书》,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可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竣工日期前向相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由相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
《意见》明确,对于未按时达到开工、竣工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于约定(规定)的开工、竣工之日起30日内调查完毕,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并根据调查情况分类处置。其中,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开工、竣工延迟的,按照新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监管;因非政府原因或者非不可抗力造成开工、竣工延迟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发开工、竣工履约函;经督促后仍未履约的,将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信息在市级主要媒体及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纳入失信名单,进行失信惩戒;仍不履约的,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规定)办理。
《意见》要求,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和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现场巡查和记录,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在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工、竣工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核验,并将检查核验资料录入监测监管系统,根据系统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分级建立用地诚信档案,每季度在当地媒体和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应当按职责权限依法立案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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