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渔政执法队首次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执法活动
导言:省丹东渔政执法队首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执法活动。在当地政府、公安边防、村民代表的见证下,四名电鱼违法当事人将共300尾鲤鱼、鲫鱼鱼苗缓缓倒入鸭绿江水丰水库浑江口水域(丹东市宽甸县境内)。
4月11日,省丹东渔政执法队首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执法活动。在当地政府、公安边防、村民代表的见证下,四名电鱼违法当事人将共300尾鲤鱼、鲫鱼鱼苗缓缓倒入鸭绿江水丰水库浑江口水域(丹东市宽甸县境内)。
此次活动系省丹东渔政执法队按照相关法律对电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进行。3月21日,省丹东渔政执法队根据多日摸排线索,出动10名执法人员,查获四起使用背负式小型设备电鱼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后,依据生态环境部等14部委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评估认定并与违法当事人进行协商,决定赔偿渔获物十倍价值鱼苗增殖放流,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采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虽然直接捕获的渔获物数量相对较少,但在实施电鱼的过程中,未被捕捞而实际上因电击发生死亡、繁殖能力丧失等损害的水生生物通常较难估量,故电鱼对案发地渔业资源及相应生态环境的影响实则较大。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执法活动,打破了执法部门仅处罚而忽视生态修复的传统思维,并将执法与普法活动有机结合,使广大渔民群众认识到电鱼等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损害的严重性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发挥了宣传教育作用。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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