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如期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
导言:2023年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如期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是以失业保险政策全区统一为基础、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均衡区内基金负担、增强互济能力、保障政策有序实施的统筹制度。2023年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如期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
2021年11月,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自治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业务办理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等配套制度措施,完善了信息系统转移接续、统核统征、信息比对、待遇发放等功能,实现了系统和数据的自治区级集中和对接,并对经办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完成了各项筹备工作。
目前,全区在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做到了全区统一规范。全区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使用、基金预算管理、经办管理服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考核办法等项目实行全区统一。
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将有效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作用,进一步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公平统一和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基金风险,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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