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出台《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
导言:为规范云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完善资产损失认定管理,明确认定程序,统一认定标准,云南省国资委根据《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7〕11号)精神,制定出台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
为规范云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完善资产损失认定管理,明确认定程序,统一认定标准,云南省国资委根据《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7〕11号)精神,制定出台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资产损失认定是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及止损挽损的基础和前提,是解决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不敢追、不想追、不会追”的问题的关键。目前,云南省属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后才进行相应的资产损失认定,致使企业损失扩大及无法有效挽损。“操作规程”是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的重要工具,明确了企业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投资等各类资产损失核查认定的程序、方法及证据,并提出了具体工作程序、开展或有损失认定、分级处置等三项新举措,厘清工作流程,将资产损失认定工作前置,有利于追责挽损。
一是明确工作程序,规范流程。“操作规程”中明确了资产损失认定程序,按资产损失涉及的金额大小及事项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按受理、初步研判、分类处置和核实认定等步骤进行。简易程序(原值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单笔数额较小的应收款项等资产损失认定)由损失认定机构直接依据相关资料认定损失金额,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结论。
二是开展或有损失认定,减少资产损失风险。“操作规程”中对各项资产或有损失认定工作进行了规范,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未收回的,债务人违约且逾期3个月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抵押资产涉及的主债务违约且逾期3个月以上未归还的,其他资产出现非正常情况时,应进行或有损失认定,并同时启动止损挽损工作,及时行动,关口前移,有利于减少或避免企业资产损失。
三是分级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操作规程”中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资产损失认定,原则上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由国有企业或子企业的内部机构或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损失认定,重大资产损失由国资监管机构内部部门(单位)或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损失认定。按职责权限分级进行,有利于提高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效率。
出台“操作规程”将有利于省属企业科学合理地认定资产损失、确定损失金额,有利于客观认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公平公正追究责任,以及及时止损挽损,实现以损失认定促追责,以追责促合规、促挽损、促发展,以末端整治推进源头治理的倒逼效应。
文章来源:云南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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