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市全力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导言:入夏以来,苏州持续高温,最新气象资料分析,未来10天我市受副热带高压控制,以持续性晴热高温天气为主,极端最高气温可达39~40℃。
入夏以来,苏州持续高温,最新气象资料分析,未来10天我市受副热带高压控制,以持续性晴热高温天气为主,极端最高气温可达39~40℃。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落实防暑降温系列举措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要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用人单位在苏州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强化高温劳动保护监管
高温期间,人社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服务指导,依法履行监管服务职责,增强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劳动保护措施,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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