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导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修订印发了《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切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修订印发了《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切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一是明确资金性质和征收范围。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在我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二是明确征收原则。国务院和市、区规划资源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区的,其出让收益由市规划资源局商市税务局共同确定征收机关。三是调整部门职责。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应缴费款,将相关信息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四是修订退库流程。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做好政策解读和执行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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