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答记者问
导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财政部制定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22〕15号),旨在统一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救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财政部制定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22〕15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旨在统一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救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核算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核算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2003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设立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9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令)。这项制度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56号令实施以来,各地区陆续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地区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或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设立救助基金。2021年12月,财政部会同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对56号令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各地区救助基金基本能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到对救助基金单独核算,部分地区能够对救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和向社会公开。但是,由于救助基金前期处于各地试点建立阶段,财政部没有统一制定相关会计核算标准,各地区在救助基金的核算基础、支出口径、会计科目设置和相关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格式内容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救助基金会计信息质量总体不高。随着《管理办法》的修订,救助基金业务全面推开,相关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全国统一的救助基金会计核算标准,不仅是落实会计法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需要,更是规范救助基金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救助基金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迫切要求。鉴于此,我们启动了《核算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问:《核算办法》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2021年12月《管理办法》公布后,我们随即开始梳理收集相关政策和资料,并通过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调研了解有关情况,初步掌握了救助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现状。针对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我们结合《管理办法》和有关管理需求,对相关会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过程中与部内外相关单位充分沟通交流、听取意见。根据调查研究情况于2022年2月起草形成了《核算办法》讨论稿。3月以来,我们就讨论稿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的意见,并赴北京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对讨论稿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讨论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于3月下旬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2年3月25日,我们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9号),面向地方财政厅(局)、有关中央部门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5月,我们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44份,其中29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15份共提出了44条具体意见。反馈意见总体认为《核算办法》结构合理、条理清晰、内容全面,政策性强、可操作性高,对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具有重大意义,能很好地指导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救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同时,部分反馈意见就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5月份以来,我们对各方反馈意见一一进行了梳理,逐条分析研究是否采纳。对于反馈意见较为集中但尚未采纳的,我们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6月上旬,启动部内会签及报批程序,最终于6月16日由部领导签发。
问:《核算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核算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说明,规范了《核算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主体、核算基础、会计要素、记账方法、核算原则、生效日期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列示了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共18个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对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明细核算要求及相关账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范。
第四部分为财务报表格式,规范了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的格式和编制期。
第五部分为财务报表编制说明,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附注编制要求等。
问:关于《核算办法》,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答:一是关于救助基金的会计主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因此,《核算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救助基金应当独立于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二是关于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基于服务管理需要、增强可操作性等考虑,《核算办法》中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仅在暂收暂付业务中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能够如实反映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基金结余有实际的资金对应,便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作出管理决策。
三是关于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账务处理。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是其核心业务,《核算办法》采用“双分录”的核算方式以全面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具体而言,垫付资金时,按照实际的垫付金额,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追偿垫付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当年垫付资金)或“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以前年度垫付资金),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能够反映救助基金的收支及资金变动情况,又能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此外,考虑到与《管理办法》的协调,《核算办法》对救助基金垫付款核销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予以明确,即按规定核销垫付款时,按照核销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已核销的救助基金垫付款在以后期间收回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是关于救助基金有关收支会计科目的设置。《核算办法》有关收支会计科目的设置与《管理办法》保持了充分协调。其中,收入类科目与《管理办法》中救助基金的来源基本对应,包括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支出类科目根据《管理办法》中救助基金的用途,设置了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并根据部分地区实务情况设置了其他支出科目。此外,由于实务中部分地区尚未实现救助基金省级统筹,存在省级补助下级的情况,参照地方现有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了补助下级支出、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五是关于备用金的会计处理。为满足部分地区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实务的需要,《核算办法》设置了“备用金”科目及相关财务报表项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救助基金支付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需要说明的是,“备用金”科目仅适用于经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管理机构按照核定额度将救助基金拨付专业机构,委托其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情形,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六是关于追偿资金的会计处理。《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是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但《核算办法》在会计处理时并未将其确认为收入,而是在收到追偿资金时冲减支出(当年垫付资金)或增加救助基金结余(以前年度垫付资金)。主要考虑是,追偿回的资金在垫付前已经确认过一次收入,如果将其计入收入则会导致收入重复确认,扩大救助基金收支规模,不利于真实反映救助基金的运行情况。
七是关于暂存款的会计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死亡人员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对于此类代为保管的资金,由于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救助基金,因此《核算办法》中在收到时作为暂存款进行核算,确认为救助基金的一项负债。
八是关于救助基金的财务报表格式。《核算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各地现有会计核算办法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统一了救助基金的财务报表格式。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3张报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救助基金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收支表反映救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核销情况。。
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首次执行《核算办法》时,应当如何做好新旧衔接?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核算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同时明确了救助基金会计核算新旧衔接的总体原则。具体而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开展以下几个步骤的工作:一是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对救助基金设立新账。二是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在新账中分别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科目余额或业务系统登记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金额,在新账中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三是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执行《核算办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为简化操作,《通知》规定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算办法》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问:如何做好《核算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核算办法》相对于救助基金现有会计核算政策,在核算基础、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财务报表格式等方面有较大变化。为了贯彻实施好《核算办法》,对于广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而言,一是要加强对《核算办法》的学习,熟练掌握救助基金会计处理各项规定。二是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核算办法》首次执行日的账务调整,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三是要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核算系统,确保新旧账套有序衔接。对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而言,一是要加强对《核算办法》的宣传和培训,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深刻理解《核算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新旧变化等,确保《核算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二是要及时收集和反馈《核算办法》实施中的问题,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指导本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三是要会同救助基金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救助基金相关管理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调整相关监管报表及报告要求,促进救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与此同时,财政部会计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核算办法》的宣传和解读,及时了解和解决《核算办法》贯彻实施中的问题,积极推进《核算办法》全面有效实施。
标签 :
相关网文
一周新闻资讯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