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
导言:从安徽省财政厅网站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管理,维护申请参团机构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徽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从安徽省财政厅网站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管理,维护申请参团机构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徽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6章22条,包括总则、资格条件、申请与组建、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承销团成员的取消、退出与增补、附则等内容。
明确参团资格条件。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参团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财务指标、内部管理、承销协议履行能力、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情况、注册资本、总资产作了规定。同时,为促使承销团成员切实履行承销职责,要求报名机构在截至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承销团组建公告之日,前两年内未被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或未主动退团。
实行分类分档管理。为确保主承销商切实发挥作用,鼓励承销商积极承销,分别设置了银行类和券商类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并明确相应目标数量。同时,为充分调动承销团成员的积极性,兼顾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银行类和券商类成员的差异特点,结合近年各金融机构承销情况,分别规定了银行类和券商类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在一个年度内最低承销额。对年度内累计承销额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则下一个年度分别降为副主承销商、一般成员。
建立取消退出机制。为充分发挥各承销团成员的承销能力,督促其履行投标和承销义务,《办法》规定对履约意识淡薄、年度内最低投标量未达标、年度承销安徽省政府债券总量排名后十位等情形的,省财政厅视情况取消其成员资格。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债券承销义务、不正当投标或中标后不按时足额缴款、超承销额度分销等严重违反承销协议约定的,应当主动退出承销团,或者由省财政厅通知其退出本届承销团。
开展定期考核调整。为强化考核引导,省财政厅每年末从年度债券投标量、承销额、参与发行创新工作、关键批次承销情况、市场研究分析等方面,对承销团成员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和发行工作需要动态清退,并适当调整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同时,《办法》规定每年最多增补一次承销团成员,满足金融机构申请参与承销安徽省政府债券的需求,确保承销团的投资能力充分满足债券发行需求。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依据《办法》规定,加强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承销团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动态清退、增补承销团成员,激励承销团成员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全力保障我省政府债券的顺利发行。来源:债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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