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制定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导言:为推动贸易龙头企业发展,增强全球资源配置,加快建设全球重要的商贸中心,深圳市制定了《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据深圳市商务局网站消息 为推动贸易龙头企业发展,增强全球资源配置,加快建设全球重要的商贸中心,深圳市制定了《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实施意见》所称贸易型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贸易型总部企业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实施意见》明确了贸易型总部企业的申报条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和财务报表等经营情况报告;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根据《实施意见》,对于符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市商务局在资金申报评定中予以优先支持。
此外,鼓励金融机构与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战略性合作,通过统一授信、资产重组、发行债券、引进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利用信用保险金融工具等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化配套服务。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优先参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国际化、数字人民币的相关产品和制度试点活动,探索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实施意见》还提出,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优先纳入领导干部挂点服务企业名录。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贸易型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内地户籍居民因商务需要出境的,可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提供商务备案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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