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导言:近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医保基金实施全口径监管。《办法》于2021年12月29日已经安徽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医保基金实施全口径监管。《办法》于2021年12月29日已经安徽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办法》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有下列行为: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等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办法》,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医保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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