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发通知
导言: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以及编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来自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以及编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报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商业银行、证券类、保险类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详见附件1)。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企业填报。
二、快报填报要求
(一)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详见附件2)的要求填报。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适用类型填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金融企业原则上全级次填报财务快报。
(三)金融企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四)同时,中央金融企业需报送有关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即中央金融企业为该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
三、快报报送要求
(一)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按季度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仅第四季度报送。
各中央金融企业应于第一、二、三季度后10日内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于第一、二、三季度后15日内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应与第四季度其他快报报表一并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
(二)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送资料包括: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表、简要的快报分析报告(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所有报表数据、相关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四、其他事项
中央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数据和有关材料,快报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财政部将根据各单位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按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各地财政部门以及各金融企业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业务或软件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联系电话:010-68553225(金融司) 010-68553335(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7 400-119-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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