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导言:日前,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1月16日起施行,四川省财政厅、民政厅、省工商局2015年12月15日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川财综〔2015〕63号)同时废止。
日前,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1月16日起施行,四川省财政厅、民政厅、省工商局2015年12月15日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川财综〔2015〕63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7章3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预算和绩效管理、购买方式及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
《办法》首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
《办法》强调,政府可以购买的服务主要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规定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六个事项,分别为: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此外,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式及流程环节,《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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