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
导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司法厅等单位对2014年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2021年11月2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据科技部网站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司法厅等单位对2014年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2021年11月2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把原来的推荐制改为提名制。二是奖励等级由原来的一、二、三等奖修改为一、二等奖,一等奖项目特别优秀的可以评特等奖,但特等奖不作为一个独立等次。三是每次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项,一、二等奖比例原则上仍为1:2。四是把奖励对象中的“公民”改为“个人”。五是奖励委员会成员不实行任期制。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每年根据人员在位情况,报请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六是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定,成立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在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七是对候选人、评审委员和评审专家、获奖者、提名专家学者或者提名单位以及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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