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选举委员会候任委员须于10月15日前提交书面誓言
导言:香港特区政府选举事务处4日表示,所有选举委员会候任委员须于法定期限10月15日或之前签署并提交选举委员会书面誓言。
香港特区政府选举事务处4日表示,所有选举委员会候任委员须于法定期限10月15日或之前签署并提交选举委员会书面誓言。
选举事务处已于9月27日发表选举委员会暂行委员登记册,册上载有选举委员会候任委员名单。选举事务处已于同日发信邀请候任委员提交书面誓言。截至10月3日,已有共327名委员提交书面誓言。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第42A条,选举登记主任除非收到某届任期的某候任委员根据该附表第42A(2)条签署的选举委员会书面誓言,否则不得将该候任委员的姓名加入该届任期的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之中。
选举事务处发言人提醒,所有候任委员(包括当然委员、由提名产生的委员以及由选举产生的委员)必须于法定期限10月15日或之前签署并提交选举委员会书面誓言,方可获纳入10月22日发表的正式委员登记册,成为新一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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