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导言:日前,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类型、标准和提供方式。《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日前,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类型、标准和提供方式。《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细分为“基本保障对象”“适当补助对象”“其他补贴对象”三类,分别对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居家社区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当年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目前分别按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适当补助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基本补助对象补贴标准、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
根据《办法》,符合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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