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导言:随着我国网络表演市场的快速发展,网络表演已经成为新的网络文化业态,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消费娱乐的重要文化产品。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网络表演者提供链接、桥梁作用,是网络表演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文化和旅游部作为网络表演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管理,约束表演者行为,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治理娱乐圈乱象。
据文旅部网站消息,随着我国网络表演市场的快速发展,网络表演已经成为新的网络文化业态,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消费娱乐的重要文化产品。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网络表演者提供链接、桥梁作用,是网络表演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文化和旅游部作为网络表演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管理,约束表演者行为,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治理娱乐圈乱象。
01.《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目前,网络表演内容提供方主要包括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网络表演者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于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网络表演者,文化和旅游部已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形成了有效的管理体系。而作为联结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中间桥梁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却处于管理的空白地带,亟需提高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水平。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对经纪机构管理也是引导粉丝理性追星、治理粉丝圈乱象的重要举措。
02.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表演者有哪些责任
一是要采取有效手段核实表演者身份。有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面谈、视频通话,目的在于确认表演者与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一致,避免出现冒名顶替的情况。身份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要求。
二是应当与表演者签订协议。应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能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为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合同形式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所述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是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当前,表演者对用户采取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诱惑用户进行打赏等消费行为多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与主播有密切联系的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表演者此类行为的管理,明令禁止。同时,对于粉丝数量较大的表演者,经纪机构应当与表演者共同加强对粉丝群体的引导,避免出现粉丝恶意扰乱其他表演者正常网络表演活动或与其他表演者的粉丝争吵、谩骂等情况。
四是应对表演者加强教育培训。经纪机构要告知表演者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禁止其在直播中出现违法违规内容,或发生脏话连篇、与粉丝对骂等不当行为。通过培训提高表演者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引导网络表演者通过优质表演内容吸引用户。
03.直播平台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关系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主要为主播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服务,以及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服务,同时,还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输送适应网络表演活动的主播,负责主播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主播管理方面,直播平台作为直接提供内容传播服务方,按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负有人员管理和内容审核责任,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按照本《办法》负有人员管理责任。主播在直播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直播平台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均负有责任。
04.“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是基于什么考虑
相较传统演出经纪服务大多1对1甚至是多对1的线下服务模式,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因行业自身特性,大多是1对多的线上服务模式,有的甚至是1对上百、上千。《办法》提出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主要是考虑到经纪人员的管理能力,为保障其提供的经纪服务质量,这一比例限制充分征求了直播平台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意见。
05.行业组织应如何加强行业自律
目前,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直播)内容百不宜手册》《网络主播警示和复出管理规范》,在演艺人员、主播、直播平台方面都制定了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了有效的行业自律。行业组织可依照此前思路,可针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制定标准规范,逐步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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