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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21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
发表时间:2021/7/16 11:25:49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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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11号)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为总体目标,在现有基础上,全国高起点、高标准创建首批国家级示范区。各地要全面实施养殖水域滩涂空间规划和养殖证制度,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生产监管制度、适应本地特点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和优质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营造优美的水产养殖生态环境,引领构建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整体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二、工作安排

  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动员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请,并尽快制定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管理细则,于930日前报我局备案。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局制定的《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见附件),认真做好对创建示范主体的考核验收,在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且无异议后择优报送。农业农村部将适时对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调研。

  为稳步推进创建示范工作,东、中部地区省份2021年国家级示范区报送数量不超过4个,其中,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2个;西部地区省份不超过2个,其中,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1个。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数量要求报送并明确创建单位排序。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报送材料,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本各一份。各省份应通过“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管理系统”(网址:http://sfc.szjoann.net)线上填报报送信息,上述电子文本通过该系统上传(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b),同时,将创建示范主体名单、考核验收报告以及评分表等材料加盖公章后,连同报送文件,于1115日前报送至我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以系统提交和收到文件时间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开展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创建示范工作的领导统筹,强化责任、落细落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二)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工作要求,健全创建示范活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创建示范工作的过程监督,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依法开展考核验收和社会公示等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策资金,加大对创建示范工作支持力度。推动建立政府支持引导、渔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生产主体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创建示范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宣传,不断扩大创建示范活动影响力,树立一批全国性的先进典型,有效发挥创建示范活动对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我局联系。

  联系方式: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评价与示范处 王紫阳,电话:010-59194433,电子邮箱:sf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郑珂,电话:010-59192930

  附件:1.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池塘养殖类)

   2.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工厂化养殖类)

   3.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淡水大水面生态渔业和浅海滩涂养殖类)

   4.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稻渔综合种养类)

   5.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 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





附件:
附件1.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池塘养殖类).doc
附件2.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工厂化养殖类).doc
附件3.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淡水大水面生态渔业和浅海滩涂养殖类).doc
附件4.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稻渔综合种养类).doc
附件5.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doc
农渔养函【2021】61号.pdf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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