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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

2021/5/26 10:42:58 来源:公安部网站

导言:公安部5月25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解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的主要内容,介绍下步工作安排。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二级巡视员罗辑,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提问。

  公安部5月25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解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的主要内容,介绍下步工作安排。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二级巡视员罗辑,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提问。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在发布会上通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习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强调严管严控枪爆物品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性、根本性举措,对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暴力恐怖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突出犯罪,必须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自2020年至2022年开展新一轮为期三年的深化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枪爆违法犯罪的严打严治和对枪爆物品的严管严控态势,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今年3月16日,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暨全国深化专项行动视频会召开,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部际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赵克志对深化专项行动进行了强调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大局、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坚持打击破案与源头防控并重,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严管严控枪爆物品,严打严治枪爆违法犯罪,破获了一大批涉枪涉爆案件,收缴了一大批非法枪爆物品,消除了一大批枪爆安全隐患,推动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狠抓打击破案,震慑违法犯罪。紧紧抓住境内制贩、网上贩卖、境外走私三个重点,突出缉枪、治爆、净网三个战场,统筹网上网下两条战线,加强部门、警种、区域协作和国际执法合作,坚持以打开路、主动进攻,挂牌督办72起重大枪爆案件,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集中破案攻坚,深挖彻查、追根溯源,形成强大打击震慑声势。各地共破获枪爆案件8644起,打掉团伙22个,捣毁窝点67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8338人。

  二是狠抓清查收缴,净化社会环境。结合公安机关“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组织发动基层力量深入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进行滚动式排查,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爆物品,进一步压减了非法枪爆物品存量。各地共收缴枪支1.9万支、子弹52万发、炸药12吨、雷管5.4万枚。

  三是狠抓常态管控,铲除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枪爆重点地区,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深入推进问题解决,尽快扭转被动局面。深入开展枪爆物品安全检查、枪弹运输排查整治、民爆危化品安全生产等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各地排查枪爆从业单位12万家次,整改安全隐患8288起。

  四是狠抓宣传发动,争取群众支持。紧紧依靠群众是我们打赢专项斗争的重要保障,指导各地广泛宣传发动,进行法律政策宣讲,向广大群众告知枪爆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持有私藏枪爆物品的严重违法性,鼓励群众主动上缴、踊跃举报,收缴了一批私藏多年的枪爆物品。各地接到群众举报枪爆线索608条,据此查破案件314起,兑现奖励8.9万元。

  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对符合条件的违法犯罪人员给予宽大处理,对举报枪爆违法犯罪的人员给予奖励,并就广大群众如何抵制远离枪爆物品作出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对主动上缴、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的人员给予宽大处理政策。《通告》规定,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等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二是对举报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奖励。《通告》明确,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是对广大群众抵制远离枪爆等物品进行了提示。针对当前有的老百姓对枪支、仿真枪、玩具枪识别不清的情况,《通告》提示指出,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目的是通过深入宣传,让企业不生产、不兜售仿真玩具枪或仿真爆炸物品,让普通百姓不购买与真实枪爆物品高度相似的仿真物品。

  《通告》发布后,我们已经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组织民警深入街道、社区、乡村、车站等公共场所和涉枪涉爆从业单位广泛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快捷、有效载体,广泛宣传《通告》内容,广大群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一步了解相关详细信息。

  从近年来开展打击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尽管通过专项行动收缴了大量非法枪爆物品,但仍有部分非法枪爆物品流散社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对此,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部际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赵克志同志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加大打击整治和清查收缴力度,务求取得实效。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部署自6月初至9月底开展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统一行动,进一步挤压非法枪爆物品社会存量,全力推动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主要措施有:

  一是深入排查收缴。各地公安机关发挥主力军作用,紧密依靠党委政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发动基层力量,全面排查整治易私制、私存枪爆等物品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全面收缴非法枪爆等危险物品,全力确保重大活动期间“不打响、不炸响”。

  二是广泛宣传发动。以宣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通告为契机,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发动,通过集中开展“宣传周”“宣传月”等方式,公布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动员主动上缴、坦白自首、踊跃举报,着力营造“人人远离、人人抵制、主动上缴”的良好氛围。

  三是狠抓责任落实。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通过逐级开展督导检查、明察暗访、责任倒查、约谈督办及通报表扬、典型挖掘等正反两方面的激励约束措施,全力推动各项打击整治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罗辑在回答出台《通告》的主要考虑、当前枪爆违法犯罪有哪些突出规律特点和清查收缴工作重点等问题时介绍,近年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广泛宣传发动、深入清查收缴,破获了一大批涉枪涉爆案件,收缴了一大批非法枪爆物品,形成了严管严控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但是,我们也清醒看到,还有不少数量的非法枪爆物品流散在社会面上,还有一些涉枪涉爆线索案件未被发现侦破。因此,这次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明确对主动上缴、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的人员给予宽大处理,对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给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一个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和渠道,进一步敦促涉案人员摒弃侥幸心理、彻底放下心理负担,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枪爆物品,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同时,我们也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呼吁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抵制远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因此在《通告》明确,对举报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奖励,对抵制远离枪爆等物品进行了提醒。

  从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破获案件来看,当前枪爆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仍有相当数量的非法枪爆物品流散社会,被丢弃、被藏匿。近年来连续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挤压了非法枪爆物品社会存量,但年均收缴非法枪爆物品总量还较大,特别是通过对持枪、爆炸犯罪案件进行倒查,很多涉案枪爆物品是违法犯罪人员持有、私藏多年的,说明非法枪爆物品存量仍未见底。二是网络制贩非法枪爆物品增量仍较大。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非法制贩枪爆物品案件较上一年相比上升,一方面说明公安机关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说明,受利益驱动,此类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非法枪爆物品仍在源源不断流入社会。三是枪爆案件关联危害仍较突出。近年来,持枪、爆炸犯罪发案数和造成伤亡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对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是,枪爆物品容易助推刑事犯罪升级,个别重大恶性枪爆案件仍偶有发生,极易造成社会恐慌,冲击群众安全感。

  公安部部署开展这次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统一行动,主要目的是组织各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属地责任,全面发动群众,深入开展摸排收缴,全力挤压非法枪爆物品社会存量,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工作中,要坚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同时也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排查收缴,指导各地深入农村地区、林区、牧区、山区、矿区和建材化工、五金加工、小商品批发、大型集贸、物流配货市场以及易滋生枪爆等安全隐患的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废旧厂房等部位、场所进行滚动式排查,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爆物品。

  最高法刑四庭叶邵生副庭长在回答如何理解运用好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时表示,发布《通告》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鼓励涉枪涉爆的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因此《通告》明确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于在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违法物品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我们在处理时将依法大幅度从宽,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予以免除处罚。但是,对于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一旦发现,依法从严惩处。第二个考虑是,《通告》鼓励全员参与此次的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因此明确了对于具有检举、揭发涉枪涉爆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大幅度兑现政策。对于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张建忠在回答对枪爆犯罪的刑事处罚有哪些和依法严肃惩处的重点是什么等问题时介绍,枪爆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第125条至130条。已满16周岁的人等一般主体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均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等特殊主体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告等行为的,也可能涉嫌犯罪。枪爆犯罪涉及法律条文多、非法行为多、刑罚种类多、司法解释多、轻重情节多,非法行为所对应刑罚不宜一一列举。择要而言,我国对枪爆犯罪历来保持依法严惩态势,特别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及盗窃、抢夺、抢劫行为,一般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针对其他枪爆犯罪,视情节轻重,也设置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对枪爆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虽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达到追诉标准,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央部署全国深化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深度参与,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同推进,始终保持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枪爆犯罪高压震慑态势。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总体从严,特别情形从宽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的涉黑涉恶等持枪犯罪,涉案人数多、覆盖面广的网络贩枪系列犯罪、非法制贩枪支团伙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予以严厉打击;对于重大跨区域制贩枪支、走私爆炸物品案件,网络贩枪案件,重大、恶性枪爆犯罪及关联犯罪案件,射钉器等改制枪支以及危害较大的新型、自制爆炸物案件予以依法严惩;对于在其他涉黑、涉恶、涉恐、涉毒、涉赌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中有持有、使用枪爆情节的从重处罚;对于以打猎、收藏、娱乐等为目的非法持有枪支,未造成实际危害的,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案件情节,并结合行为人认罪认罚情况,依法从宽处理。在最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当前时期,严控枪爆势在必行,严惩枪爆犯罪任重而道远,丝毫不敢松懈。全国检察机关将继续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枪爆犯罪,积极参与公共安全领域社会治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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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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