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
导言:5月6日上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山西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内容及有关情况。
5月6日上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山西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内容及有关情况。
山西省委组织部新闻发言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卢建明说,今年4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山西开展督察工作。督察期间,山西省委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这是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等之后,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做出的又一更为严格的问责规定。
《决定》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属地发生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等七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决定》概括起来有“四个突出”的特点。一是突出责任主体。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以县(市、区)为单位,从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强化了县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工作要求。
二是突出底线思维。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是实现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坚实基础。《决定》划出的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就是我们必须牢牢守住的安全底线,坚决不能触碰、不可逾越。
三是突出党政同责。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堵点要了然于胸、心中有数,党政同管、同抓、同责,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生态”格局。
四是突出从严从实。《决定》规定的七种情形都是党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决定》采取更狠更硬措施,就是要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体现了山西省委、省政府从严抓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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