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导言:近日,江西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4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江西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4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综合考虑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状况等因素,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680元/月调整为1850元/月,二类区域由1580元/月调整为1730元/月,三类区域由1470元/月调整为1610元/月。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一类区域由16.8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二类区域由15.8元/小时调整为17.3元/小时,三类区域由14.7元/小时调整为16.1元/小时。
调整后,适用一类区域的为南昌市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二类区域的为南昌市的新建区、南昌县,九江市的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镇市的珠山区,萍乡市的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余市的渝水区,鹰潭市的月湖区、贵溪市,赣州市的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市的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市的信州区,吉安市的吉州区,抚州市的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
其他县(市、区)适用三类区域。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赣江新区各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按行政区属地执行。
同时,调整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一类区域由16.8元调整为18.5元,二类区域由15.8元调整为17.3元,三类区域由14.7元调整为16.1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赣江新区各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按行政区属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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