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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

2021/1/22 15:49:43 来源:中国政府网

导言:财政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力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并努力对其他市场活动形成引领示范作用,助力我国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财政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力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并努力对其他市场活动形成引领示范作用,助力我国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一、确保公平高效透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财政部将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作为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多项措施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一是全面清理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十类突出情形,包括通过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以入围方式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等,累计清理并整改具体问题2000余项,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二是主动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在线投标、在线开评标、在线签订合同和支付资金等网上交易功能,进一步简化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材料的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资金支付,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三是通过第三方评估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连续3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政府采购透明度开展评估,全面评估地方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机构依法依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情况。通过评估和排名,有效推动了各地政府采购透明度的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反响良好。

  二、简化管理流程、赋予采购人更多自主权

  财政部大力精简、优化管理流程,将依法能够下放给采购人的采购权限均下放给采购人,保障采购人尽可能便捷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一是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政府采购自主权。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明确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确定采购方式程序要求,对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实行备案管理。二是提请国务院提高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中央单位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12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地方标准也相应提高,赋予采购人更大的自主采购空间。三是优化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程序。实行采购单位一揽子申请由“部门集中论证、财政统一批复”,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积极推进网上审核批复,进一步方便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据统计,“放管服”改革以来,政府采购累计减少审核数量40%左右,政府采购所需时间更短,效率更高,采购人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

  财政部积极创新采购监管方式,健全监管体系,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良性健康发展。一是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近年来,随着供应商权利保障意识的加强,政府采购争议大幅增加。为此,财政部积极完善行政裁决体制,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不断提高行政裁决的专业化水平,取得较好成效。据统计,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争议化解率达到97%,全国达到85%,妥善处理政府采购领域的矛盾纠纷,有效防止其向社会矛盾转化,没有形成一起系统性风险事件。二是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统一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的标准和处理处罚口径,对市场各类主体的监管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既压缩了财政部门自由裁量权空间,又有效防止了“同错不同罚”,有力推动统一市场的形成。三是定期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以案例形式讲解监管要求,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准确把握监管尺度,形成统一的监管口径,稳定市场主体的监管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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