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RSS

中国网圈网| 加入收藏夹 设为首页

热门关键字: 中大博学院企业广州三星行业广东互联网品牌null中国

更多
雷格设计
金煌装饰
御美养生美容
利富塑电

时政热点

首页 > 时政热点 > 详细内容

民政部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2021/1/7 16:38:53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收养是依法确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评估事关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持续深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民政部近日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来自民政部网站消息,收养是依法确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评估事关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持续深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民政部近日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办法》强调,收养评估内容含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收养评估流程含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方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等情形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的收养评估工作经费,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情况细化、补充收养评估内容、流程,并报民政部备案。《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责任编辑:乔姗]
更多新闻,请关注
中国企业新闻网

标签 :

24小时热点图片

网客评论

关于我们 | CENN服务 | 对外合作 | 刊登广告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手机版
客户服务热线:020-34333079、34333137 传真:020-34333002  举报电话:020-34333002、13925138999(春雷) 举报邮箱:cenn_gd@126.com
版权所有:中国企业新闻网 运营商:广州至高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353号保利红棉48栋1004

粤ICP备12024738号-1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18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