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导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邮政快递业法规体系建设实际,国家邮政局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来自邮政局网站消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邮政快递业法规体系建设实际,国家邮政局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国邮发﹝2008﹞8号文件发布的《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有关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废止国邮发﹝2008﹞21号文件发布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行为适用《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废止国邮发﹝2010﹞61号文件发布的《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行为适用《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废止国邮发﹝2011﹞106号文件发布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有关行为适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废止国邮发﹝2016﹞2号文件发布的《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行为适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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