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
导言: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出台了开通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创新环保入企服务等10条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出台了开通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创新环保入企服务等10条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管,切实做到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100%全落实;加强城镇生活污水监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和应急监测、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观察点环境治理的指导帮扶,协调解决应急防护物资、污染防治原材料和配套药剂的调配、运输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等问题,为推动企业有序恢复生产提供生态环境基础保障。
《意见》要求,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建立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坚持急事急办、特急特办,对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17大类44小类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将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对医疗机构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应急增加用于病情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意见》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好现实需求和实际困难。对省、市、县三级重大转型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所涉及的各类环保审批、许可、验收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并积极引导企业采取非现场方式申请办理,最大限度做到“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杜绝因环保审批或验收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影响复工复产的现象发生。
《意见》提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设立“环保服务日”,采用电话走访、网上交流和线上视频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的沟通服务,开展“环保专家进企帮扶活动”,组建专家服务团队,一对一、点对点,分类指导、精准服务,对企业复工复产高效提供环保技术支撑;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加强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提醒企业有针对性地做好环境风险管控工作。
《意见》强调,推行复工复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自主“清零”,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借疫情之机主观恶意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医疗废物、医疗废水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不规范、不达标,以及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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