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栀子等特色产业发展 促进农民脱贫增收
导言: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栀子等特色产业发展,助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脱贫增收。
来自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日前,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018号建议的答复。答复全文如下:
杨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践行供给侧改革,扶持栀子特色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规模化栀子种植进行补贴和扶持
我部高度重视栀子等特色产业发展,助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脱贫增收。一是支持标准化生产。2017—2018年,我部每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绿色高质高效整建制创建,集成推广经济作物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技术模式,引导农业发展方式转变。2019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集成“全环节”绿色高效技术,构建“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体系,打造“全链条”产业融合模式,引领“全县域”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带动大面积提质增效。二是完善补贴方式。创新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将支持农业生产的相关补贴资金合并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各地结合本地农业发展规划和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布局,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资金予以支持。此外,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等扶持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发展包括中药材在内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打造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继续争取扶持政策,强化项目管理服务,通过政策精准发力,加快推进栀子综合利用,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关于加大对栀子产业的宏观指导,建立栀子产业行业标准
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强化顶层设计,培育市场主体,促进优质优价,带动农民增收。一是加强政策指导。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贯彻落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指导各地加强行业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跟踪和官方评议;开展外经人员能力培训,推进加工企业“走出去”。二是扶持壮大龙头企业。通过举办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等活动,宣传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帮助龙头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龙头企业转型升级。目前,全国经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达8.7万家,其中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1.7万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243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成为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力量。三是加快标准制定。截至目前,我部制定发布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742项,其中农业国家标准7326项,行业标准6416项,涵盖农业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规范、产品质量、安全限量、检测方法、包装标识、储存运输等方面。基本建立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标准体系,初步形成了以国家和行业标准为骨干、地方标准为基础、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四级标准体系框架。截至目前,已支持地方建设6个栀子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栀子规范化种植技术规程》《中药材栀子生产技术规程》等6项黄栀子及水栀子地方标准已完成备案。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各地加强对栀子产业宏观指导,对企业、社团制定相关产品标准和技术规程给予支持,鼓励开展栀子等特色产品加工,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关于加大对栀子产业开发的科技研发支持力度
我部高度重视中药材等经济作物产业科技研发工作。一是加强规划引导。按照《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要求,2018年12月,我部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单位,制定印发《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引导各地优化道地药材生产布局,推进栀子等中药材规模化种植和标准化生产,提高道地药材供应能力;推进技术集成创新,推广绿色标准化生产技术模式,加强质量规范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二是积极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2017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编制印发了《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创建并认定300个左右国家级特优区,国家级特优区聚焦发展特色粮经作物、特色园艺产品、特色畜产品、特色水产品、林特产品五大类29个品种,目前已认定2批共146个国家级特优区。三是加强农民教育培训。2014年以来,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需求,加大专业技能型农民培养力度,提高名特优新品和高质量农产品生产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各地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不断提升栀子产品质量效益。
四、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有栀子黄和栀子蓝两种栀子来源的食品添加剂,但这两种食品添加剂不在婴幼儿配方食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中。栀子原料已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51号文件)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内,按相关规定,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关注和支持栀子标准化工作,同时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管工作,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对我部工作继续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2807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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